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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8條

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個人或團體永續經營溫泉事業,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事項,並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一、溫泉專業及周邊產業人才培訓。 二、辦理國內或國際同業觀摩交流。 三、成立輔導小組。 四、建置溫泉綜合資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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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