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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 前項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地方原住民族健康之規劃及推動。 二、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整合事務之諮詢及推動。 三、地方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之推動。 四、其他與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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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