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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31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三、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四、智慧創作內容摘要。 五、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 六、核發日期。 除前項應載明事項外,證書上並應記載「智慧創作之特徵、範圍及使用規則,應以智慧創作登記簿冊上智慧創作之說明為準」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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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