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 第11條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於核准獵捕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出執行報告書,報該管鄉(鎮、市、區)公所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執行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獵捕動物之種類及數量。 二、獵捕期間及區域。 三、獵捕人員清冊。 四、獵捕人員進行該獵捕活動期間,遵守自律規範或公約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執行報告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申請人填寫執行報告書並限期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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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