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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 第13條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減少其申請獵捕動物種類及數量;情節重大者,得駁回申請人下次之申請: 一、執行報告書經依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催繳,仍未於期限內繳交。 二、依前條規定提出之執行報告書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未依核准之方式、種類、期間、區域獵捕野生動物,或獵捕數量超過核准數。 四、違反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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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傳統文化:指存在於原住民族社會已久,並藉由世代相傳而延續至今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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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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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獵捕活動開始七日前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行…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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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獵捕區域因天然、人為或其他不明原因,有危害或重大疫病蟲害侵襲之虞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駁回第四條第三項之申請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9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一、申請獵捕區域非屬第三條所定區域…
第10條
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獵捕活動開始前,就核准內…
第11條
申請人應於核准獵捕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出執行報告書,報該管鄉(鎮、市、區)公所轉直轄市、縣(…
第12條
獵捕活動所得之野生動物之宰殺、利用須用於傳統文化、祭儀活動,不得有販賣或其他營利行為。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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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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