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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減少其申請獵捕動物種類及數量;情節重大者,得駁回申請人下次之申請: 一、執行報告書經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催繳,仍未於期限內繳交。 二、依前條規定提出之執行報告書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未依核准之方式、種類、期間、區域獵捕野生動物,或獵捕數量超過核准數。 四、違反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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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傳統文化:指存在於原住民族社會已久,並藉由世代相傳而延續至今之價值…第3條依本辦法得獵捕野生動物之區域,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民族地區內,且非屬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第4條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之原住民…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獵捕活動開始七日前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行…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時,應考量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第7條獵捕區域因天然、人為或其他不明原因,有危害或重大疫病蟲害侵襲之虞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駁回第四條第三項之申請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9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一、申請獵捕區域非屬第三條所定區域…第10條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獵捕活動開始前,就核准內…第11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獵捕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出執行報告書,報該管鄉(鎮、市、區)公所轉直轄市、縣(…第12條獵捕活動所得之野生動物之宰殺、利用須用於傳統文化、祭儀活動,不得有販賣或其他營利行為。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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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