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 第4條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之原住民人民團體為限。 原住民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前,其資格應經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部落會議通過。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獵捕活動二十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一、參加人員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 二、獵捕動物之區域圖。 三、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 四、申請人為原住民者,應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族別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為部落者,其名稱及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為原住民人民團體者,其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三、傳統文化、祭儀之名稱、地點及期間。 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 經依第三項核准者,其參加人員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填具變更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於獵捕活動三日前,報原核准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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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