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基本法 › 第15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5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原住民族基本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