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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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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