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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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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第4條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如下:一、行動支付回饋:於消費者使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行動支付方式至認證店家消…第5條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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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