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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21條

原住民在工作職場發生就業歧視或勞資糾紛,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下列扶助: 一、法律諮詢。 二、提供律師及必要之訴訟費。 前項費用之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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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