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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推薦核備之仲裁委員名單中,應至少一人至五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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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