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 第4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4條

原住民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