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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6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曾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學分數或研習時數,得採計抵免,由前條受委託、委任之學校或受委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前條課程如未委託、委任學校或未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項採計抵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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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專職原住…第3條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各十八小時或一學分。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第4條原住民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第5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委任師資培育大學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第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課程開辦時程,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調訓作業。前項直轄市、縣(市)政…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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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