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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 第2條

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應配合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期程,每年由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辦理下列事項,並提經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諮詢後,分別編列預算並執行: 一、檢討前一年度本經費執行情形。 二、提出下一年度本經費編列規劃重點。 三、研商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經費分攤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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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