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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 第3條

本經費之支用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 二、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 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 四、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 五、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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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應配合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期程,每年由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召…第4條為擴大辦理成效及規模,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需要共同合作推動活動及計畫,並採經費分攤方式…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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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