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 第4條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4條

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如下: 一、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 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 三、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 四、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