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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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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