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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一般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或傳習活動。 (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或族語友善環境營造。 (三)原住民族語言研討會或學術活動。 (四)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或出版。 (五)原住民參與國際原住民族語言交流活動。 二、原住民族教會以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各類教會事工。 三、地方政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公文書。 四、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各項活動。 五、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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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