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 第11條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第11條

通過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高級、優級者,分別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二萬元及三萬元獎勵,各以一次為限。 高級及優級測驗合格者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以後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中高級測驗合格者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以後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