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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 第2條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第2條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以下簡稱族語能力)指對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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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能力認證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
第4條
族語能力認證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及優級。
第5條
參加族語能力認證者,不受國籍、族別及年齡之限制,得擇前條任一等級認證。
第6條
族語能力認證方式如下:一、測驗。二、審查。
第7條
族語能力認證之測驗之族語別、方言別、方式、範圍、配分及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8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
第9條
下列事項由試務委員會決議行之: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第10條
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族語能力證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合格人員之姓名及其身分…
第11條
通過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高級、優級者,分別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二萬元及三萬元獎勵,各…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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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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