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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第8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員三次以上。 二、著有族語相關著作。 前項審查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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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