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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9條

聲請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聲請書:載明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住所、財產總 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業務計畫說明書。 四、捐助人名冊 (以遺囑捐助者免提) 。 五、捐助人會議紀錄 (捐助人為二人以下者免提) 。 六、捐助財產清冊 (附具所捐基金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其他足資證明文 件,及所捐財產之土地、房舍、其他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暨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基金、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 或其他文件) 。 七、其他經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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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