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0條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0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 二、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人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財團法人之組織、業務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 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之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其章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