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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0條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0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 二、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人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財團法人之組織、業務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 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之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其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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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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