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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
一句話看懂
反滲透法規範國家安全事務中妨害國家治安或利益之行為,目的在於防範境外敵對勢力對臺灣主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之威脅,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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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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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 2020-01-15・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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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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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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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三條
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五條
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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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
第二條
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
第二十九條
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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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至
第一百五十三條
或集會遊行法
第三十一條
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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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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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
第三條
至
第七條
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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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滲透來源從事
第三條
至
第七條
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
第三條
至
第七條
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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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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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
第三條
至
第九條
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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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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