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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
› 第4條
反滲透法 第4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三條
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五條
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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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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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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