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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一、展延聘僱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原核發聘僱許可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該受聘僱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四、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展延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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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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