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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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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