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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雇主聘僱
第二條
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
、
第五十二條
、
第五十三條
、
第五十六條
及
第七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免依
第五十五條
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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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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