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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第3條

匪偽物品除供醫療用之中藥,在未有代用品以前,經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核准進口者外,一律禁止進口。 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不得攜帶匪偽物品進口。 外賓及僑胞攜帶進口之匪偽物品,其以海運攜入者,由海關予以扣留保管 或加封於原船上,其以空運攜入者,經海關查驗後,由其自行存入行李寄 存倉庫,均限其退運出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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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