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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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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第4條
取締匪偽物品進口,凡已設海關之地點,由海關負責,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及台灣地區警察機關所屬檢查單位協助之;未設海關地點,由台灣警備總 司令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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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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