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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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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第6條
進口商依規定程序所進口之貨物中有匪偽物品者,除合於左列規定之一, 准予辦理退關外,餘均予沒入: 一 自裝載該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後,於報關前自動向海關申報誤裝匪偽 物品者。 二 於報關後發現係誤裝匪偽物品,經提出事前並不知情之確實證明並經 調查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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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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