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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地下錢莊辦法
一句話看懂
取締地下錢莊辦法規範如何查緝與取締非法經營放款業務之地下錢莊,以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大眾之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1-02-08・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政府為取締地下錢莊,以維持經濟秩序起見,根據國家總動員法
第十八條
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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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錢莊,係指非法經營銀行法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及
第十八條
規定業務之一者而言。 經營生產事業或供應物資之工廠、公司及其他團體行號,向外借用週轉資 金,用於其所經營之事業或因事業上資金之撥充運用,非以收存貨幣或款 項為常業圖利者,不視為本辦法所稱之地下錢莊。但上述工廠、公司及其 他團體行號,借入款項用於其所經營業務範圍以外而轉存、轉放圖利者仍 應視為地下錢莊,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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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地下錢莊之查緝,由各地方政府治安機關及查緝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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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凡經營地下錢莊者,一經查獲,經辦機關應即檢同證據移送管轄法院,依 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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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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