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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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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8條
依
第四條
第二款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二、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
第二條
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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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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