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 第9條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9條

申請人依第六條至前條提出之申請文件不備時,機關應限期通知其補正。 第六條至前條之文件,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