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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2條

機關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 前項教育及宣導,得邀請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或公益團體以開辦戒菸門診或提供服務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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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