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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 第13條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3條
機關對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一次。 前項考評,機關得使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受刑人,監獄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一分。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一次至三次。 三、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被告,看守所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增加接見次數一次至三次。 二、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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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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