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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4條

機關人員對於入機關前或第三條第二項之收容人,原不吸菸者轉變為吸菸或已戒菸者復行吸菸,應予以記錄並積極鼓勵戒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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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