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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11條

監獄接收組對於受刑人實施初步調查分類完畢後,應即將各項資料分立專卷,製作受刑人分類卡片,並將初步調查分類之結果及擬議之處遇計畫,向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提出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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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