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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6條

受刑人入監後,接收組應即指定人員就受刑人之個性、能力、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入監前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背景、宗教信仰、娛樂志趣、犯罪經過及原因,分別進行初步調查,於接收受刑人後十五日內提出詳細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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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