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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 第7條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7條
前條調查事項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直接調查:關於受刑人之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犯罪經過、健康狀況,以直接觀察之方式實施調查,紀錄於調查表。 二、間接調查:關於受刑人家庭狀況、社會背景、娛樂、志趣、宗教信仰等,應向其家庭、居住所所在地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查詢,搜集資料以供參考。 三、心理測驗:關於受刑人之個性、能力及心身狀況,應施以智力、性向、興趣、人格等項測驗。 前項調查表及測驗方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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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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