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 第5條

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5條

受災中小企業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訂定之貸款要點辦理災害復工營業所需資金(以下簡稱災害復工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中小企業個別狀況核貸,並由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中小企業計收。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