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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6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辦理展延或利息減免之貸款,其每筆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或利息減免之損失,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金融機構: 一、辦理展延之貸款,其利息延後支付之損失,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依每次公告之災區,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以新臺幣七萬五千元為限。 二、辦理利息減免之貸款,其利息減免之損失,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為上限,實際減免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依實際減免利率補貼;依每次公告之災區,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三、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四、同一筆貸款於補貼期間,不重複補貼。 依前條辦理災害復工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受災中小企業: 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受災中小企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依每次公告之災區,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主管機關得視災情,報請行政院調整補貼上限。 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災害復工貸款依前項規定辦理利息補貼期間,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展延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或減免利息者,不得辦理第一項補貼。前二項補貼,與其他政府相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金融機構或受災中小企業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 前三項規定,適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後公告之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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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第3條本辦法所稱因受到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一…第4條受災中小企業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或予以利息之減免。前項貸款…第5條受災中小企業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訂定之貸款要點辦理災害復工營業所需資金(以下簡稱災害復工…第7條主管機關得委由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辦理前條之補貼作業。第8條本辦法所需之補貼及作業經費,由主管機關視需要依預算程序辦理。第9條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得委由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監督補貼撥款,並得…第10條主管機關督導執行授信措施與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災害前已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或利息…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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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