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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規範了債權人申請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時,相關機構依法收取服務費用的標準及相關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0-29・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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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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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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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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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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