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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第2條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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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