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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第3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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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