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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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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