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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4條

供前條所定地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營業或經營使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補貼其所繳九十七年度房屋稅百分之五十。 前項房屋稅補貼之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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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