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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6條

受災觀光產業經金融機構核給前條紓困貸款者,主管機關按其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年利率百分之三之利息;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三者,依實際核貸之利率補貼之。 前項利息補貼期限,週轉金為一年,資本性融資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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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