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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有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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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