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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 第6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6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文件之日起屆滿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五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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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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