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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捐獻者獎勵辦法 第6條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民捐獻古物,除依第四條之程序申辦,並得由我國 轄區使領館、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檢具古物捐獻書,報請外交部 或僑務委員會轉教育部,由教育部會同僑務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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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